一份完整的合同可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公平保护,现行的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总结了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委托房屋买卖合同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委托房屋买卖合同篇1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出卖人):
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本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委托人乙(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居间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委托人甲和委托人乙之间就房屋买卖、两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就居间报酬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委托人甲的房屋坐落于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栋___单元___ 室,共___套,
其设计结构为_____总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房产证号____,房屋落成时间为___年___月,__其他情况___。
委托人乙对上述房屋情况已充分了解,并作了实地勘察。
第二条 委托人甲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与委托书内容相同见附件1)
为委托人甲欲卖出的上述房屋寻找买受人,并将该房屋详细情况以及委托人甲的要求等报告给买受人。同时,将买受人的情况报告给委托人甲。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第三条 委托人乙对居间人的委托事项(同委托书内容,见附件2)
委托人乙欲在___市___区___地段购买___房屋___套,面积为___平方米。委托居间人搜寻信息,并及时报告委托人乙,以便促成委托人乙购买房屋的目的。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意向后,组织双方签订本合同,并负责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等事宜。
第四条 居间人完成委托任务的报酬
居间人业已完成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双方委托之事项,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1、按合同标的___%的比例支付(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 ),其中委托人甲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___委托人乙___%,(具体数额为小写___、大写___)。
2、委托人双方一次性支付居间人人民币小写___元,大写____。其中,委托人甲___元,大写___ 。委托人乙___元,大写___ 。
交付佣金的具体时间: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
第五条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任务的费用收取
居间人没有完成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任务的,不得收取报酬,但可以按实际支出收取一定的费用,委托人双方自愿选择下列第___种方式向居间人支付费用。
1、一次性向居间人支付人民币_____元,由委托人双方各自分别承担___%。
2、根据居间人的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车票等为证据),由委托人双方各自承担__%。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居间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双方的利益的;
(3) 干预委托人买卖房屋的自主意愿,代替委托人其中的一方与另一方谈判、签约等,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的;
(4)居间人违约的,应当承担本合同居间人预期获得佣金总价款的_____%。居间人因违约行为,给委托人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居间人应当就损失的差额部分向受害人予以赔偿。
2、委托人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
(1) 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
(2) 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 居间人利益的;
(3) 未能按照委托书或本合同的委托事项向居间人提供相关房产证件、文件、合同、身份证件等,致使居间人无法完成居间任务,且给居间人造成实际损失的;
(4)委托人违约的,在以下款项中选择:
1、已经向居间人交付定金的,不得索回定金;
2、按照居间人在本合同中应当获得的佣金予以赔偿;
3、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_____%赔偿于居间人。
第七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_____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的;
5、当事人一方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限为 天。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一份,备案一份。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困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人甲:委托人乙:居间人:(章)
(签章)(签章)(经办人签字)
日期:
委托房屋买卖合同篇2
委托人(出售方): (简称甲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产委托出售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出售房屋概情及价格
1、甲方委托出售的房地产坐落;
2、产权人
3、房屋号码:;公摊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 ;
4、价格不低于人民币万元整;
5、一并出售的附属物包括准)。
第二条 甲方委托事项为下列第1.2.3项(可选择)
1、介绍购房人并促成签订交易合同;
2、代收转交购房款;
3、委托乙方办理房屋转让后的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条 委托方式与期限为下列第1项(可选择)
1、甲方仅委托乙方出售上述房产;
2、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出售上述房产;
3、乙方应当于60日内完成第二条第1事项,逾期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乙方要求查验房地产权属证书、身份证件及相关文件或核实房屋状况的,甲方不得拒绝、隐瞒,并保证委托出售的房屋无权利瑕疵。
2、委托方式为第三条第1项的,则不得再委托他人出售。
3、委托方式为第三条第2项的,委托他人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60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洽谈并签约。
6、委托乙方办理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甲方应当另行出具经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2、非甲方原因未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事宜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3、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项事宜前,不向甲方收取任何预付费用。
4、如实报告房价,不赚取差价。
5、收取费用开具合法规范的发票。
6、不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移交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7、对甲方的经济情况、各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第六条 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1事项的,乙方的佣金为售房款的 %,甲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2、乙方依约定完成本合同第二条第3事项的,按人民币 元收取代理服务费,甲方应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受理登记申请后 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解除的,不得向乙方索回佣金及代理费;
2、与乙方介绍的购房人串通,撇开乙方私下签订合同的,仍应当支付约定的佣金;
3、承诺仅委托乙方,又委托他人售房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 %的违约金;
4、未承诺仅委托乙方,但委托他人售房未及时告知乙方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的违约金;
5、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佣金或代理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约定佣金或代理费 %的违约金;
6、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对于约定佣金%的违约金;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的,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对于约定佣金代理费的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擅自提高委托出售的房价,导致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出售房屋的,按房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不如实报告房价,擅自赚取差价的,以赚取差价的一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当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第八条 委托期限
此委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若甲方未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要求,则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个月。顺延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1项进行解决:
1、 由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
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收执壹份,乙方收执壹份。
甲方: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代理人: 资质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执业经纪人:蒋信用 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委托房屋买卖合同篇3
委托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房产情况: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__房屋类型: 公寓
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土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价格: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事项:
1、委托方委托受委托方以上述价格出售上述房产,超出部分归受托方所有。
2、委托方应保证交易房产上没有设定抵押或担保,不涉及继承等家庭财产纠纷,如该房屋属多人共有,各所有权人均同意该房屋交易,保证房屋真实、合法。
3、受托方接到委托方的委托后,应积极为委托方寻找有意向购买该房屋的购房人,促使委托方的房产尽快售出。
4、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下列证件:房产证、原房屋买卖契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资料。受托方应向委托方开具收件证明。
5、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委托方不得将上述房产自行出售,不得委托第三方出售或自行终止该协议,否则应支付受托方相当于上述房产销售价格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6、委托方应积极配合受托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交易房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将上述房屋所发生的水、电、供暖、煤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结清,并腾出房屋将户口迁出。
7、委托方应负担下列费用:代理费_________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_______元。
8、上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完成后,本协议即视为完成。
9、委托方与受托方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诉之受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签字):受托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委托房屋买卖合同篇4
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性别住所地:____________
经常居住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系关系,共同购买省市号房屋壹套,现以该房屋抵押,向中国申请按揭贷款万元,期限____________年。因我们不能前往办理按揭手续,特委托丙方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以我们的名义办理上述按揭手续及相关事宜。具体权限包括:
1、办理按揭贷款申请,并签署相关文件
2、签订
3、办理上述合同公证手续,并同意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4、办理房产保险手续
5、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6、支付与上述事宜相关的费用和税费
7、开立银行个人结算账户
8、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房手续
9、缴纳有关费用,办理楼宇入住手续
10、代为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贷款手续及注??
11、领取房产证。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并由我们承担法律责任。
本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务办理完毕为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委托房屋买卖合同篇5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郑某、蔺某诉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依据:(20__)二中民终字第18216号
核心法律问题: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案情介绍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蔺某
20__年1月,郭某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郑某将房屋出租给郑某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__年1月至20__年2月;房屋租金每年3万元,租金每年分两次付清。20__年12月,郭某(甲方)与蔺某(乙方)及蔺某代理人郑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第二条:该房屋总成交价为人民币47万元整;第三条:乙方交给甲方购房定金即人民币15万元(此定金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定于甲方向银行还款的当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第五条: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购买该房屋,甲方收到的购房定金不退;如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卖该房屋,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购房定金……第十条:乙方在20__年12月交齐首付款25万元整,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后3个月内办完过户手续,房本交到乙方手中。”
20__年12月,郑某给付郭某定金人民币15万元。
20__年12月,郑某向郭某支付购房款4.5万元,其中有1.5万元为房屋租金折抵的购房款;20__年3月5日,郑某给付郭某房款4万元;20__年3月15日,郑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替郭某向诉争房屋开发公司支付房款229 131元;郑某共支付购房款(其中包括8000元改名费)479 131元。20__年3月15日诉争房屋开发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郭某购买我公司商品房,因不能按时付购房款转卖给郑某,双方在20__年3月15日到我公司,郑某付清郭某购房欠款。购买的商品房现改名为郑某。同时交付我公司已售商品房改名手续费八千元。”后郭某于20__年1月14日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20__年1月21日,郭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诉争房屋抵押给该公司贷款80万元。
郑某、蔺某诉称:20__年12月8日,我们与郭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郭某将诉争房屋以4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们,定金为15万元。协议签订后,我们履行了付款义务,对方也受领了房款。但郭某迟迟不按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诉争房屋一直由我们占有、使用。20__年11月,郑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配合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郭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配合我们办理过户手续,我们因此撤回了起诉。撤诉后,郭某没有协助我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请求:(1)判令我们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郭某协助我们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2)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郭某辩称:第一,诉争房屋买受人为蔺某,郑某是其代理人,故郑某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第二,《购房定金协议》签订后,截至20__年12月,蔺某未能如约交付首付款25万元,我此时得知蔺某不愿意购买诉争房屋。20__年3月,郑某向开发商支付了我的银行欠款,蔺某本应于当日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蔺某表示拒绝,故我决定没收其定金,并不再向其出售诉争房屋。第三,郑某、蔺某交付的定金是签约定金,截至20__年12月31日,蔺某没有交齐首付款,也未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定金罚则应当适用。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蔺某与郭某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郑某、蔺某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郭某全部购房款,故诉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因为诉争房屋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该诉争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郭某应协助蔺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郭某在明知已经将房屋出售给蔺某的情况下,故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向投资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其行为不妥。但因该诉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郑某、蔺某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郭某辩称,该房屋买受人为蔺某,而非郑某,郑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蔺某已拒绝购买房屋,定金应予没收的辩解意见,因郑某与蔺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故郑某与蔺某应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郑某具有主体资格。郑某与蔺某已经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郭某,表明其愿意购买诉争房屋。故对郭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郑某、蔺某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二、驳回原告郑某、蔺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称:1币簧笈芯鑫シ捶ǘǔ绦颍海1)拒不依法驳回起诉,郑某据以起诉的《购房定金协议》系其变造,其真实身份是买方的代理人而非买方,郑某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2)不适当追加蔺某为原告;(3)超诉讼请求判决,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三次庭审中诉讼请求无变化,原审判决却判定确认买卖行为有效,违反不告不理原则。2币簧笈芯霾橹ご砦螅褐D场⑤某出具的《购房定金协议》中,蔺某的名字划掉了,盛业公司开具的证明如果属实,郑某、蔺某就不应该起诉我,卖方就是盛业公司了。3痹审法院枉法裁判:蔺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不需代理,其代理行为足以让郭某相信他们不是夫妻关系;蔺某违约在先,拒绝买房在后,郭某有权没收定金;郑某胡乱篡改合同,其不是共同买受人;郭某与郑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郑某、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郑某、蔺某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某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且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协议内容,故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关于合同主体问题,虽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买受人为“蔺某,代理人郑某”,但开发商出具《证明》,明确诉争房屋改名为郑某,且支付购房款等行为均由郑某实际履行,故应将蔺某、郑某作为共同买受人。关于诉讼主体问题,郭某称诉争房屋买受人为蔺某,而非郑某,郑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蔺某已拒绝购买房屋,定金应予没收,原审法院考虑到郑某与蔺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故郑某与蔺某应作为共同原告,亦无不当。综合上述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确认郑某、蔺某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郑某、蔺某要求郭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问题,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因为诉争房屋一直未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诉争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郑某、蔺某方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郭某全部购房款,故郭某应当履行协助郑某、蔺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然而,郭某明知已经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郑某、蔺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向投资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其行为不妥。因该诉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且该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尚未表示同意将作为抵押物的诉争房屋进行权属转移,故现无法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原审法院对郑某、蔺某要求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逻辑
一、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有购房定金协议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房屋买卖关系。
二、观点透析
(一)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具备缔约主体并就合同必备条款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具备缔约主体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参加缔约,在有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产生缔约的效果。因为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所以缔约主体须为双方或者多方并且是明确的。对于合同成立的第二个要件,即合同主体就必备条款达成合意进行探讨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民法典》第12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等8项内容,但对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合同欠缺的其他条款的确定方法,“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现代民法典应以鼓励交易为精神,《〈民法典〉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正是鼓励交易的体现。该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即只要有明确的合同主体和合同标的、数量,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当然,仅仅具备合同必备条款的应有之义是合同主体已经就该必备条款达成合意。
(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民法典〉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但对于各种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订立中必备条款的认定,就需要结合合同性质以及交易习惯等来确认。例如在雇佣合同中,除了需要雇佣人和受雇人外,合同的标的应为劳动的提供,而数量则是指劳动量及劳动报酬。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如成立的必备条款应是指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价款。
房屋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房屋的坐落,即交易的房屋须是确定的,具体来讲应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能够在房屋登记机构确定房屋的具体所指。房屋的基本情况表面上很容易确定,但在另一类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因为房屋尚未建成登记,有时候并不易明确。此时,在合同中如何把房屋基本情况明确下来就十分重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中已经明确了买卖双方、买卖房屋坐落、价款数额及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且双方均认可自愿订立该定金协议,即对前述条款达成了合意,当事人的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诉争合同不需要其他生效要件情况下,双方买卖合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至于合同其他条款内容的确定,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其他合同主要条款如房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房屋的交付等问题都达成了合意,按双方合意履行即可。
在本案一审判决中,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本案买房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卖房人与买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一审法院支持了该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是可能考虑到本案当事人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有购房定金协议,所以在判决中表述为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严格来讲,这并没有完全支持买房人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行为的有效和法律关系的有效并非同一概念,但在诉争合同无须审批等程序情况下,行为有效就意味着法律关系也是有效的,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也是恰当的。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
★ 委托安装合同7篇